消保委提醒:夏季慎用蚊香
2012-05-30 16:22:09
夏季来临,蚊虫渐多,不少消费者选择使用蚊香。蚊香的主要成分是杀虫剂,长期使用或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为此,消保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夏季慎用蚊香。
一、要选择合格产品,杜绝劣质蚊香。合格的驱蚊产品都经过了毒理检验,对人害处不大。但劣质蚊香其成分中可能含有六六六粉、雄黄粉等,只能驱散蚊虫,而没有灭杀的作用,且烟雾对人体有毒性,经常使用会引起头晕、恶心等中毒现象。故未标明杀虫有效成分的蚊香或灭蚊片不能购买。
二、特殊人群慎用。蚊香在燃烧时会形成微粒,刺激人的呼吸道,故过敏体质、对蚊香烟雾敏感的人群应谨慎选择,以免诱发哮喘等疾病;婴幼儿大脑尚未发育完善,使用蚊香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最好以纱门、纱窗、蚊帐代替使用蚊香等杀虫剂,以免对婴幼儿造成伤害。
三、正确使用。点燃的蚊香要放在金属支架上,并将支架置于不燃烧的盒子内,防止蚊香因燃烧失去平衡或断裂而跌落到地毯等可燃物上。蚊香点燃后应及时离开,待打开门窗充分通气之后再进入。很多消费者认为将房门紧闭就能彻底杀死蚊虫,但长时间把有害气体留在室内更有害健康;同时,若使用过程中出现胸闷、恶心、头晕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如停止使用后症状仍持续,应立即到正规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四、尽量不用或少用。最好使用纱窗、纱门、蚊帐等代替蚊香,不仅生态环保,还有利身心健康。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浙江民声观察网》或《浙江环境观察》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浙江环境观察》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浙江环境观察》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