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官员复出应更加慎重
2012-03-13 11:10:21
自2009年5月22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以来,官员被问责的案例很多,这对建立责任型政党和责任型政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这并不代表官员问责制已经完善。这也是近年来有关官员问责后,如何复出甚至该不该复出等问题持续发酵的原因所在。
从问责制本身来看,被问责官员能否复出是问责结果的核心问题,也是社会上对问责制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从国外的情况看,如果被问责官员属于决策类或政务类官员,一旦被问责,复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是公众原谅并重新通过选举上台。按照惯例,被问责官员应该大部分不复出才对。但现在的情况是,官员被问责后,几乎都能复出并换个地方官复原位,复出过程和程序都不透明、不严格,严重地消解了“问责制”作为法规的严肃性。这使得一些官员将问责视为玩“过山车”游戏,上下都是暂时的,对握有权力而“精神懈怠”的官员基本上失去了警示作用。因此,公众对问责制的实际效果产生疑问是合理的。
被问责官员再受任命,不仅关系到问责制本身的效果,而且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应当更加慎重。那种以“我们党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来主张问责官员复出的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成立。安全生产上有个“海恩法则”,大意是说在一次重大事故背后,有29次小事故、300次事故预兆和1000个事故隐患。“海恩法则”用到被问责官员的身上也大致合适,之所以由于一次重大的责任事故被问责,也是被问责官员长期不负责任,对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不“敬重”的必然结果。对于一个在实践中证明在道德上、政治上或行政行为上有瑕疵或过错的官员、一个没有责任心的官员,如果不经过严格的考核,证明其能够承担起领导责任就让其官复原职,那无疑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会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伤害,会增加我们“治吏”的难度。因此,对问责官员复出采取更加严格、慎重的态度,才能更完整、充分地发挥问责制的政治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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