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公共利益说话
2012-03-13 09:19:53
公共利益原本就是难以界定的名词,容易被模糊、被抽象甚至被劫持。公共利益被侵害,看似是效率与公平的博弈,实则是法治环境和监督机制健全与否的衡量。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高速公路成为垄断经营性质,利益转归特殊群体而非全体民众。实际上,政府提供服务的对象本应是全体民众,权力来源于民众,自然应该服务民众。赢得公信力的方式是:对危机制造者予以追究,加强保护弱势群体,还民众一个公道。而现状却是问题制造者难以问责,在大企业、大集团面前,个人往往成为弱势群体,少有人能为公共利益说话。公民个人,被动成为环境污染与食品危机的看客,却缺乏说话的空间。
有人用国人的冷漠来为此做注解,却并不符合当前情境。固然有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策略,但当前社会明显有禁止“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就使得原告的范围大大缩小,路见不平的时候根本不能拔刀相助,除非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此一来,大集团可以集中力量处理民事诉讼,而个人却只能单兵作战,这明显有悖公平。于是,任何敢于同大集团打官司的个人都在法律限定下艰难前行,大集团面对一个个缺乏后盾的个人明显游刃有余。即便是个人打赢了官司,也无权代表其他利益受侵者追讨,大集团受到的损害微乎其微,而个人对各种成本则不堪重负。这变相怂恿了大集团欺压小团体和个人,明显是保护强者、限制弱者的翻版,这就需要法律层面的自我检视。
从法律存在的意义来说,原本是弱者寻求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却背道而驰。对弱者权益的忽略导致并非良好的结局,事物的发展需要防微杜渐,这就需要有人不断地去维护社会公平。可现实中为弱势群体说话的人太少,并非人们没有良心,而是缺乏法治环境保障;并非缺少民族的脊梁,而是法律和道德上的关注不够。中国古代纳谏的传统源远流长,如今却有些不见踪影;谤木曾承担过为政者与民间交流的角色,现在却有沦为表象之嫌。
在现代信息网络更为便捷的情况下,开拓公共利益维护渠道,增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终究是需要走的路。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浙江民声观察网》或《浙江环境观察》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浙江环境观察》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浙江环境观察》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