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无为问责”如何推进
2012-03-13 09:16:19
无为行为主要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无为问责”是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积极探索,引起了理论界和社会舆论的较大关注。但是,这一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科学区分责任限度。就是要合理界定问责对象、问责事实、问责方式等具体事项的重要前提,更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的重要内容。而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政府的组织结构改革和权责明确划分,还是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都明显滞后于行政问责实践的开展。完善无为问责,一方面要从改革政府的组织结构和明确权责划分着手,要减少机构重叠,进一步明确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另一方面要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严密的评估程序。
积极拓展多维问责。目前,许多地方在推行无为问责时,从单一的自上而下同体问责向上下结合、左右协调的复合型多维问责发展。同时运用互联网技术汇聚民意民智以提高决策能力,提高政府效率,已成为在新形势下扩大无为问责的群众基础,增强社会参与度、认同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目前制度建设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如何做好“无为问责”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政策上的衔接和规范问题。二是“无为问责”概念的准确性问题,尤其在“无为”二字上。三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尽管“暂行规定”及各地无为问责制度都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设定了条件和程序,但是从近年的执行情况看,被问责官员无论是否遵照法定程序复出,一律引起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争议,这种质疑反映出与问责相关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协调、健全。问责和复出之间的衔接,必须制订明确、周悉的复出条件和复出程序,且在复出过程中依法、理性、透明,充分体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努力优化问责环境。无为问责在推行中所经常遇到的阻力,一是公务员队伍中长期冥顽难化的“官本位”意识。二是在社会上出现的“仇官”现象。“官本位”或“仇官”对问责的负面影响,提醒我们要着力为问责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文明环境。无为问责在制度上的发展和成熟,有赖于政治文化环境的不断改善,这显然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懈努力的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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