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2012-03-16 12:43:0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2.1至2.9条同。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 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上一篇: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下一篇: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2.1至2.9条同。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 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上一篇: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下一篇: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浙江民声观察网》或《浙江环境观察》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浙江环境观察》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浙江环境观察》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