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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公益诉讼破冰 原告资格期待立法支持

2012-03-15 14:00:07

发布者: 浙江环境观察       来自: 本站     浏览:19718
“再等一个月左右,如果河池环保局还没有回应,我们将以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名义就龙江镉污染事件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月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记者,他已向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发出律师函,建议该局就镉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3年5起案件,公益诉讼均获胜诉
  向环保行政机关发出律师函,建议其提起公益诉讼,这还是马勇接手环境公益诉讼这项工作以来的第一次。但早从2009年开始,中华环保联合会就以社团组织身份作为原告先后办理了5起公益诉讼案件,均获胜诉。
  这5起案件主要集中在贵州和江苏两省。马勇解释说:“这两个省份都设立了专业的环保法庭,而且在地方性法规中也规定了允许民间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
  这次广西的镉污染事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并未选择以社团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他们顾虑的是广西河池并没有专业的环保法庭,也没有审理过类似案件。马勇告诉记者:“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是该组织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有权直接提起诉讼,但我们还是希望尊重当地环保行政机关的意见。”
  按照马勇的设想,如果河池市环保局自收到律师函后60日内仍未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龙江镉污染事件中,重金属镉的泄漏量之大在国内历次重金属污染事件中十分罕见,且镉具有毒性,其在生物体内的半衰期极长,可达10年至20年,甚至可伴随生物体的整个生命周期。”他认为,必须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生态修复问题,否则又将回到“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老路上。

原告资格受限,期待立法支持
  5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获胜诉,这让马勇看到了曙光。他专门拿出2010年在贵阳的一场公益诉讼官司的判决书给记者看,上面写着:“原告系通过合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有没有具体受害人提起诉讼之时,原告代表受到侵害的公众环境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控告权的一种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环保组织、团体正以实际行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环境法的实施、推进环境保护,并发挥出积极作用。”
  在马勇看来,这番评价既是种激励,同时也是种压力,“目前的几起诉讼案件都算是比较成功,可这只是在部分地区,要推广到全国还有很大难度。”
  早在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就指出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2007年,部分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在地方法院开始试点设立环保法庭,鼓励开展环境公益诉讼。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国务院和最高法院都对环境公益诉讼表示了支持,可马勇认为,公益诉讼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勇表示,实践中有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被驳回起诉,“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是否立案完全取决于法院本身的创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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