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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移送、赔偿“一条龙”,海曙分局破获一起超标排放重金属案

2021-07-10 08:53:30

发布者: 浙江环境观察       来自: 本站     浏览:62550

日前,护水组在巡查中发现,宁波海曙区古林镇某工业区一家电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经过两次排摸,终于查清楚污水走向,并联系当地环保部门查处。近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公众号公布了这一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142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接到群众反映,古林镇工业区某雨水管道内存在大量蓝色不明液体,疑似有企业偷排废水。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周边企业进行排查,发现该雨水井周边的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与该蓝色不明液体性状相似。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当日未在运行,同时按环保要求,该公司产生的生产性废水需经沉淀池收集后回抽至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但由于近期抽水泵损坏,导致废水从沉淀池溢出至雨水井中。执法人员现场对雨水井及沉淀池、废水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其中雨水井中重金属总铜浓度超500倍以上。













二、案件处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426日,海曙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迅速行动,经侦查核实对1名责任人予以刑事拘留。同时,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5月10日,海曙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该公司非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以基层问题发现机制为依托,通过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查证、公安机关快速衔接、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及时跟进的“环境执法一条龙”方式,查办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超标排放重金属案件。本案也提醒我们,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认真落实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惩处态势,发现一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对涉及生态损害破坏的还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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