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吃的出事了!正全国召回!
2020-07-09 16:19:22
近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
乳制品、食盐、保健食品等
共21大类食品1420批次样品,
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
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等
5大类食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
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
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
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其中,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机构有关判定依据提出异议。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在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义务。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
↓↓↓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接下来看看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
↓↓↓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淘宝网浩东无为土特产(经营者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绿豆糕产品为淘宝网店经营者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在已超过保质期产品包装上违法涂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
(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好好多自选商场亲仁分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飞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五香肉粽,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六安市好又多连锁有限公司翠竹路店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高新区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花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销售的、来自湖南省长沙华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六安市好又多连锁有限公司翠竹路店销售的精品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五)湖南省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经营者:段冬炎)销售的四季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福建省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富贵分公司销售的、来自福建欣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包装韭菜MS,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省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富贵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1号店口留香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内蒙古口留香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店)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怡碗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怡碗粥•苦荞面粉,经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粽,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余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卷(果糕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下一篇:网售儿童家具质量超七成不合格!宜家产品上榜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浙江民声观察网》或《浙江环境观察》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浙江环境观察》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浙江环境观察》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