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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6月份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出炉

2020-06-19 10:31:14

发布者: 浙江环境观察        来自: 本站     浏览:11926

近期,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市本级抽检737批次,不合格9批次。


食品生产环节

食品生产环节抽检了肉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食品、速冻食品、饼干、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蜂产品、糕点、特殊膳食食品、食盐等16类共计294批次样品,全部合格。


食品流通环节

食品流通环节抽检了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共10类154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8批次,1批次肉制品、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为: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南环路连锁店(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1288-1.2.3号)销售的1批次黄鳝恩诺沙星超标不合格;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九沙大道分公司(江干区九沙大道399号二层西侧L268)销售的1批次小节肠检出氯霉素不合格;


杭州物美星维超市有限公司(滨江区长河街道星光国际广场地下一层商铺19号)销售的1批次谷物草鸡蛋检出氟苯尼考不合格;


杭州萧山阿雪鲜肉商行(萧山区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五区二楼B004号)销售的1批次牛肉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不合格;


杭州市小河农贸市场胡效妫禽蛋经营部(拱墅区杭州市小河农贸市场F2-25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建德洋鸡蛋检出氟苯尼考不合格;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隅农贸市场候照刚蔬菜店(钱塘新区白杨街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隅农贸市场74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超标不合格。



餐饮服务环节

餐饮服务环节抽检了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油炸面制品(自制),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肉冻、皮冻(自制),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花生及其制品,酒(自制),餐饮具,其他餐饮食品等15类食品289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6批次,水产品检出3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为:


杭州市西湖区方云餐饮店(西湖区三墩镇厚仁路330号)销售的1批次牛蛙恩诺沙星超标不合格;


杭州临安区萌渔小队餐饮店(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钱王财富中心3层3-06)销售的1批次牛蛙恩诺沙星超标不合格;


杭州淳安小叙餐饮店(淳安县千岛湖镇鱼街432号、434号、436号)销售的1批次牛蛙恩诺沙星超标不合格。



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交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


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一、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于广谱抑菌剂,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鉴于长期食用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农业农村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恩诺沙星”在动物的肌肉中检出的限值为≤100mg/kg。水产品中检出恩诺沙星,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了抑制鱼体的微生物疾病过量使用了恩诺沙星类药物。


二、氯霉素,氯霉素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三、氟苯尼考,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可用于猪、牛、羊、禽、鱼等禽畜,但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必对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过分担心,但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蛋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来源,可能是企业的鸡饲料添加或者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氟苯尼考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四、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五、腐霉利,腐霉利属于低毒性杀菌剂, 兼具保护和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菌核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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